7.加强政风行风学风建设。进一步减少会议、文件,提高工作质量。完善督查制度,强化重点工作过程监控,认真开展机关作风评议工作。推进政务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健全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受理工作机制。落实窗口服务单位首问负责制。制订《教育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推进教育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学风建设综合治理,发布学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推动厉行节约、节能环保工作,形成节约型校园建设新常态。进一步加强离退休干部工作。支持关心下一代工作。
二、全面深化教育综合改革,推动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
8.科学编制教育“十三五”规划。按照编制工作方案,研究起草教育“十三五”规划文本。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研究,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前瞻性、操作性,提升通过规划对教育进行宏观指导和统筹推进的能力。加强对推进区域教育现代化的指导和监测,组织第三方机构研制教育现代化年度监测报告。
9.推动各省(区、市)和高校教育综合改革。组织开展《教育规划纲要》中期总结评估。继续跟踪指导上海市、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综合改革取得实质进展。指导各省(区、市)和高校制订实施教育综合改革方案并做好报备工作。加强综合改革典型经验总结和推广。研究制订推动京津冀教育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
10.深入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指导督促各省(区、市)和有关高校研究制订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指导上海、浙江做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加快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探索制订职业院校学生进入高层次学校学习的办法。研究出台《关于深化高中阶段学生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全面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指导和督促各地大幅减少高考加分项目,取消体育、艺术等特长生加分项目。完善自主招生,做好全国统一高考后开展自主招生的组织工作。继续推进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
11.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发布《关于推进管办评分离提高教育治理水平的若干意见》。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入落实《教育部职能转变方案》。实行清单管理,依法明确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推进教育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推动所有高校完成章程制定工作,实现一校一章程。推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章程建设。开展义务教育学校章程建设试点。加强学校章程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深入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深入落实《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制度,深化招生、财务、干部任用等信息公开,完善监督检查机制。推进高等学校质量报告发布制度建设。启动全国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工作。开展职业院校和普通高校评估。扩大社会参与教育评价的领域,委托第三方参与教育评价。
12.推动高等教育布局结构优化和地方高校转型发展。推进“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优化东中西部高等学校布局。继续做好“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中西部高校提升综合实力工程”和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校工作。印发引导部分地方本科高校向应用技术型高校转型发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启动改革试点,有序引导部分有条件、有意愿的地方高校转型发展。推动修订《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制订高校分类体系和设置标准,加快建立高等教育分类设置、评价、指导制度,促进高校科学定位、办出特色。推动各地优化城市基础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
13.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出台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政策文件,召开全国民办教育工作会议。研究制订民办学校分类管理配套政策。推进独立学院规范发展。
14.继续扩大教育对外开放。加强教育国际合作交流综合改革试验区和高等教育国际化示范区建设。推进高级别人文交流框架内的教育合作。贯彻全国留学工作会议精神,制订《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管理规定》。启动来华留学质量认证体系建设。加快外语非通用语种人才和国际组织人才培养。加强中外合作办学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监管。稳步推进境外办学。加大国别和区域研究基地建设。探索完善外籍教师服务和管理机制。加强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加强示范孔子学院和网络孔子学院建设。拓展与联合国教科文等国际组织的合作交流。(责任编辑:党委办公室) |